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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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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雇主曾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或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
    情形,經本會對其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名額,核定不予保留者,不
    得再以其名義為雇主,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