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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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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之就業轉
    銜作業流程、職業重建流程(如附表一、二)及管理系統辦理就業轉
    銜服務,使身心障礙者儘速獲得適性的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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