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 經費請領
一 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核通過之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符
合本計畫資格條件之失業者,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之日起六十日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一) 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經費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工作行業文
件) 影本。
(四)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註:有記載資本
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可) 影本 (傳統產業
雇主免附) 。
(五) 僱用名冊正本。
(六) 受僱者國民身分證影本。
(七) 受僱者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表或投保單位異動資料表影本。
(八) 薪資表 (受僱者之薪資應符合勞工法規相關規定) 。
(九) 受僱者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列特定對象,另需檢附身份
證明文件影本。
(十) 領據。
二 僱用期間為七個月以上者,按季 (每滿三個月) 提出申請,並於每季
之次月三十日前,依前項規定得提出獎助申請,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
但超過二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 本項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