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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8 條
為鼓勵民間設立庇護工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
資源:
一、部分經費之補助。
二、有償或無償租借服務場所。
三、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
四、技術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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