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一、為配合參訓學員技保情形巳可由系統勾稽取得之使民措施,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文 件應屬非必要之文件,爰予刪除。 二、第二項所列舉參訓學員,雖敘明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未敘明何種證明文件 ,表作文字修正,增加「身分」二字。 三、因第二條已將職訓對象區分為失業者及在職者,參訓時即應檢附失業或在職之證 明文件,本法條第二項第五款已無明定之必耍,爰予刪除。為利實際業務之彈性 運用 ' 是增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為第二項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