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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
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