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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時,除政府
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投
保手續者外,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檢附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
影本:
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探礦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三、鹽場、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
    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及候選人: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
    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當證明文件。
九、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當選證書。
十、其他各業:執業證照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依規定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
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一、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動「線上開辦企業無紙化」,及強化經濟部「公司
    (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之功能,採行相關無紙化措施,公司、
    行號如於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申報所屬勞工參加本保險申請時,於線上
    登打申報資料,並以工商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驗證加簽上傳即可完成申報,
    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一、配合實務作業,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設立投保單位時,無須檢附負責人國
    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影本,爰增列序文文
    字。
二、為保障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權益,兼顧實務作業需求,及相關法制體例一致性
    考量,爰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並按本法第五條之投保單位適用範圍,增修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
    。
三、另基於相關法制體例一致性,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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