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 人員個別協助。
一、本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在協商委員會開始運作之後,應派遣就業服務人員,進入協 助員工,提供相關資訊。 二、雇主不可以拒絕政府所指派的就服人員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