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 、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進 用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各項給付、津貼或其他促 進就業之相關津貼,並明定違反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就其所領給付、津貼予以移 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