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8 條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
、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進
用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各項給付、津貼或其他促
進就業之相關津貼,並明定違反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就其所領給付、津貼予以移
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