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
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之規定如下:
(一)投資前,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
標或各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
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二)購入單一基金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購入單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
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三)投資於任一基金之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受益憑證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
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