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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作業原則:                                                  
 (一) 訓練時間、地點應考量受訓人員個別因素,以重建區民眾方便為原
      則;並應就近主動徵詢各組合屋居民職業訓練意願及需求,邀集其
      參與各項職業訓練並協助輔導就業。                          
 (二) 申辦單位申請之職訓班別,上年度業經政府相關單位核定補助者,
      原則不再補助,惟如其訓練計畫具就業市場發展潛力,並能檢附訓
      後學員就 (創) 業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具體資料者,得優先列為申辦
      備取單位。                                                
 (三) 本會將不定期派員輔導及訪查辦理情形,如經查獲或遭檢舉,並經
      查證與原申請計畫不符,即行終止該核定計畫之任何補助,該計畫
      負責人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 獲同意辦理之申辦單位,應於二週內正式開課,並於開課後一週內
      ,將參訓學員名冊、經費明細表及摯據 (含統一編號及銀行帳號暨
      扣除非具有重建區全倒戶、半倒戶或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原住民、負擔家計婦
      女、負擔家計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急難救助戶等身分者,所繳納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 送交本會,
      由本會先行核撥補助經費之一半;另應於學員結業後一個月內,審
      核有關原始支出憑證,並依本要點附件表格順序送本會核銷;再由
      本會核撥另一半之補助經費;同時將執行經過 (成果照片加填註記
      ) 及調查評估學員就 (創) 業情形等彙送本會核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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