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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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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工會,應擬訂專款運用規範,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分配本專款。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初步審核,並核轉本部
    審議。
    工會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專款運用規範,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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