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管考機制: 一、檢查機構應按季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或營造工程造冊 函報本會,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其檢查處理情形傳送本會;對於因發 生重大職業災害而達 (或提升) 列管標準者,應優先於災害檢查初步 報告書內註明傳送本會後,於當季列管名單中增列或提升列管等級, 並依規定列管。 二、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方案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或列管對 象仍持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將函請該管轄勞動檢查機構改進,並 列入年度降災執行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