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 由者,共同申請者,律師費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保全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四、督促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強制執行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補助時,得扣除同一案件已獲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補助之金額。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及勞動部組織法修正,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