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障遭受特殊情事之外國人工作權益及人身安全,並避免認定過寬,爰於本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外國人遭受人身侵害情事,如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 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始得辦理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原第二款款次變更 。
本條未修正。
一、配合現行第七條第一項款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