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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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障遭受特殊情事之外國人工作權益及人身安全,並避免認定過寬,爰於本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外國人遭受人身侵害情事,如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
    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始得辦理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原第二款款次變更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一、配合現行第七條第一項款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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