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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8 條
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
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
前項名冊,有錯誤時,其本人得聲請更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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