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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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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
    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
    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
    ,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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