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六人至十二人,研訂各職類 技能檢定規範: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 經驗。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三、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 之相關機構、團體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 位八年以上。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 者,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 作十年以上。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為使政府機關(構)或依法設立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 管職位八年以上人員亦得被遴選為技能檢定規範訂定人員,爰將「事業」文字刪除, 並新增政府機關(構)及團體等文字。
為促進技能檢定測試內涵同步產業需求,透過擴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人數,以廣納各 界意見,茲將每一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人員數由十人調整為十二人,並配合法制體 例,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