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 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前條新增,於第一章總則新增本條規定,明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部分應 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自網路系統逕行勾稽內部或外部相關單位資料比對者,雇主得予免附。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