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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
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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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為配合我國與世界各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FTA), 部分國家要求在平等互惠原則下
,新增開放外國專業自然人得來臺從事契約之工作,且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增
列外國人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
工作,其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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