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拒絕實地訪視、評估及查驗。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 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