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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審查程序:
 (一) 申請程序:由本局函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徵求轄區內有意願接
      受輔導之業者提出申請,經初審通過後,再送本局複審。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附件一) 。
      2.年度營運計畫書 (範例如附件二) 。
      3.前一年度會計紀錄 (尚未設立按摩據點者免附)  (範例如附件三
        ) 。
      4.曾辦理按摩相關活動或計畫之績效。
      5.合法設立之文件證明影本。
 (三) 審核作業:
      1.初審: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初審事宜,並將初審合
        格案件函送本局複審。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如有必要,得
        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2.複審: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事宜,並得邀請直轄市政府
        勞工局、縣 (市) 政府說明,必要時由輔導團委員、縣市政府代
        表及本局人員至擬接受輔導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如有輔導必要者
        ,列入輔導對象。
      3.複審不符本計畫之規定而不予輔導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初審
        單位轉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