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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組織健全,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新開發或調整職類具有創意及就業市場需求者。
      2.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效良好者。
      3.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導結訓學
        員之就業率良好者。
      4.因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致設備 (設施)
        損壞不堪使用者。
      5.能籌措對等以上獎助款者,優先獎助。
      6.其他經本局認定有獎助之必要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非屬本要點三所列獎助對象者。
      2.以「已申請籌設 (或籌設中)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資格
        提出申請,未能籌措所申請設備 (設施) 獎助計畫之對等以上配
        合款者。
      3.所申請設備 (設施) 獎助計畫,逾越機構登記設立之設施規模標
        準,或非屬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需者。
      4.同一年度已向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提出相關性質之計畫或已接受相
        關性質之獎助。
      5.曾接受本局獎助購置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設備 (設施) ,除不可
        歸責因素外,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未逾三年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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