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融資優惠:
(一) 企業、工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經核定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者,
可依下列規定向本會委託之行庫辦理興建費用之融資。 (各行庫配
合措施表如附表五)
(二) 融資條件:
1.融資金額:每坪興建費用之最高融資金額新台幣肆萬元整,每戶
融資以不超過三十坪為限,惟實際融資金額及條件由提供資金行
庫依當時有關規定辦理。每一申請單位最高融資金額以一百戶為
限。
2.融資利率:由政府補貼年息二厘。
3.融資年限:
(1) 興建勞工住宅出售勞工者,其融資年限自動工興建日起至竣工
日止,最長不超過三年。
(2) 興建勞工宿舍出租員工者,其融資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4.辦理貸款: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審查合格申請案通知申請單位辦理貸款,
申請單位應依通知事項洽辦貸款事宜,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
放棄。
(2) 無法承貸之申請案件,承貸行庫應敘明無法承作之理由,通知
申請單位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空出名額依序由後補單
位遞補。
(3) 申請貸款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之抵押事宜,依各行庫有關
規定辦理。
(4) 申請單位應依規定按期繳納利息及償還本金,如連續三個月延
滯繳納者,政府補貼之年息二厘部分即予停止。
5.還款方式:
(1) 興建勞工住宅出售員工者,興建期間僅付利息,完工出售後應
本息平均償還,但自撥款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2) 興建勞工宿舍出租員工者,前三年僅付利息,以後分年分期,
平均攤還本息。
(三) 本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申請案部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直
轄市政府各負擔半數,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額負擔。
(四) 本項融資優惠不適用相關勞工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