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辦理成果、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 或支出分攤表 (原始憑證需含憑證封面、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送審 明細表等) 及活動照片送職訓局,職訓局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有 依活動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