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 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 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一、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不 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二、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時,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規定,仍應適用公務員相關退休規定,並無選擇之機會,故明定公營事業於本條 例施行後始移轉民營,其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