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
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
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不
    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二、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時,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規定,仍應適用公務員相關退休規定,並無選擇之機會,故明定公營事業於本條
    例施行後始移轉民營,其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