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 四條之二規定,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已刪除「法院」等文字,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