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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申辦手續: 
 (一) 事業機構經自行評估符合本實施要點第六項申辦條件第 (一) 、 (
      二) 款者,應以公函檢附公司執照 (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
      本) 及內部相關管理規章等資料向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二) 經職業訓練局初步審核同意辦理該事業機構在職員工技能檢定後,
      事業機構應於擬辦理檢定前六十天,以公函向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評鑑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書。
      該事業機構之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後,於申辦檢定
      時應隨函檢附評鑑合格證書影本。
 (三) 申辦單位應於擬檢定日前四十五天,檢附下列表件等,以公函向職
      業訓練局申辦檢定。
      1.申請表一份。
      2.申請辦理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
      3.學、術科測驗日程表一份。
      4.應檢人員名冊一式二份。(符合應檢資格者)
      5.應檢人員成績 (空白) 名冊一式二份。
      6.應檢人員參加該單位之勞工保險證明 (影本) 一全份。
      7.已繳交之一次團體報名費郵局劃撥收據「職業訓練局劃撥帳號第
        一○五九○○八~一號」影本或支票一張。
      8.事業機構在職員工曾參加全國技能檢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成績業
        已及格,或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得免試學科或術
        科測驗者,應於申請辦理檢定時,檢附該等人員之證明文件,申
        請免試同職類、同等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未併案申辦者,不予
        免試。
 (四) 職業訓練局依申辦單位所送之表件予以審核後,於收文之日起十日
      內函復,並檢附術科測驗監評人員名冊、術科測驗試題 (以試題已
      公開之職類為限) 或術科測驗資料 (試題尚未公開之職類) 各一份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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