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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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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施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辦理單位每試埸安排監埸人員二人,按工作手冊中之「學科測驗
        試埸注意事項」及「監埸人員須知」執行監埸工作。
      2.辦理單位按主管機關所附標準答案及工作手冊中之「學科測驗閱
        卷注意事項」進行初、複閱,並將應檢人員成績登錄於合格名冊
        成績欄上 (如附件十) 。

 (二) 術科測驗:
      1.辦理單位應於檢定前舉行監評人員監評協調會,藉以充分瞭解試
        題內容及監評標準,並溝通觀念,齊一檢定水準、做法及執行尺
        度。
      2.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試題、評審表、工作手冊中之「術
        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須知」、「術科測
        驗作業要領」等相關規定實施監場及評審工作。
      3.辦理單位應按各職類評審表及成績表,將成績登錄於合格人員名
        冊成績欄上。
      4.依據各職類學、術科成績分別繕造合格人員名冊 (如附件十) ,
        備核發技術士證用。
      5.辦理單位應依工作手冊中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定事項」
        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6.費用:
      7.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單位除外) 應按年度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技能
        檢定。
      8.辦理單位應依當年度檢定各職類收費標準向應檢人員收繳之 (法
        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除外) 。財團法人單位應將上款 (含領
        據、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 函送主管機關,俾便辦理撥款。
 (三) 辦理單位辦理學、術科測驗支付各項費用,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辦
      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於收費額度內核實各項費用
      ,若有結餘時,應依規定繳庫。
 (四) 技術士證及證書費:由主管機關訂定標準收繳之,目前技術士證照
      費每張新台幣一六○元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繳付。必要時,得另依
      其意願申請技術士證書,證書費每張新台幣四○○元整。
 (五) 為配合審計核銷作業,檢定所需材料應於檢定日前,依主計法規內
      部審核處理準則採購程序辦理,除維修檢定用機具設備外,檢定費
      不得購買設備。
 (六) 辦理單位應參考工作手冊中之「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報
      名及學、術科測驗單位經費收支處理要點」處理經費事宜,其各項
      原始憑證應依規定裝訂成冊,並依單位會計程序規定核銷;另財團
      法人單位如採就地審計時,應於檢定結束二星期將技能檢定經費收
      支明細表、技能檢定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 (如附件六、七、八) 函
      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原始憑證應留存該辦理單位保存十年以備查核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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