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職務再設計,指協調改善工作環境或工作機具設備、調 整職務內容、工作方法及條件或應用就業輔助器具等措施,協助職業災害 勞工重返職場,提高工作效能。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 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 、工業工程、工業設計、機械工程、資訊工程及電子工程等相關系所 畢業者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