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 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動 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