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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訂定)
第 8 條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
    類技能訓練者。
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
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