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對象之失業者及其他經本 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或未曾領取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 之失業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