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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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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對象之失業者及其他經本
      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或未曾領取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
      之失業者為優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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