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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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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加強民族精神及職業道德培養,除表列之共同學科課程外,各職業
    訓練機構並應於日常施訓過程中,隨時灌輸學員正確觀念,導正其行
    為,並可利用本規範所列「其他」 (各職業訓練機構自行運用時間)
    之時數,以專題演講方式或邀請學者專家講解等方式加強實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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