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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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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佈置術科測驗場:
 (一) 測驗場之佈置應於測驗前一日完成。 
 (二) 大門口佈置如「XX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之橫幅示牌
      板。
 (三) 入口處佈置測驗單位平面圖。 
 (四) 入口處至測驗場之指標。 
 (五) 測驗場門口應標示如「X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之看板或
      海報。
 (六) 測驗場內、外應有明顯之區隔界限。 
 (七) 測驗用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應予明顯標示編號。 
 (八) 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應檢人員休息區。 
 (九) 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十) 禁止補習班人員進入測驗場內販賣或散發檢定宣傳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