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 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 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 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 作或工程製品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二) 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 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 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