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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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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以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但能自籌補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
    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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