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職務再設計審核原則
一、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會議審查後
核定,惟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但與生活輔具、生財
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
性等因素,依比例原則審查核定。
二、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一) 工作環境無障礙化之改善。
(二) 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三) 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爍代
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具及設備之
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其輕易控制職場週
邊設備等
(四) 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改善
坐姿。
(五) 溝通類輔具,如:聽語障者申請溝通輔助裝置,得以和顧客進行簡
易溝通。
(六) 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其視
覺功能。
(七) 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為聽語障者提供手語翻譯;為視
障者提供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等。
(八) 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九) 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三、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所需費
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方向盤控制
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四、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一) 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二) 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三) 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四) 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五、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