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補助單位所送計畫,依下列審查程序: (一)本署所屬分署應成立審查小組,辦理申請補助案之審查事宜。審查 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 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申請補助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各該申請補助單位組織 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