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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 本局針對參與本計畫事業單位及各及公私立學校,結合教育主管機
      關共同督導,並每年定期考評或訪視一次,經評審有重大缺失者,
      應加強訪視導正。
 (二) 對補助協助或合作推動本計畫單位、團體,依契約或協議書規定督
      導及考核。
 (三) 對訓練生除接受在校及事業單位規定考評外,並依據台德菁計畫作
      業手冊規定提送工作報告,經學校指導老師及事業單位訓練師傅等
      相關人員評核。本局每年對訓練生進行一次以上座談會及問卷調查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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