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監督與考核如下: (一)本署或分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二)本署或分署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