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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案之經費請撥與核銷程序如下:
 (一) 學員依據職訓中心核定受訓項目及補助額度,向申請單位申請訓練
      ,經同意後,由申請單位彙集學員申領補助款之領據及出勤考核紀
      錄等相關資料,統一領用。
 (二) 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款,如為其訓練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職訓中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三) 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款,如僅為其訓練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
      領據列報,但原始憑證則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審計單位、職訓中
      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
      細表或支出分攤表、相關照片及其他依規定應交付之文件,併同計
      畫書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認定確依訓練計畫執行後,予以核
      銷。
 (五)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結餘款、利
      息或其他收入,應全數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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