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8
八、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看護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擔任相同或不
    相同性質之工作欲申報加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保、職
    保為被保險人。其工作性質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行業統計分類中
    「家事服務業」所列舉家庭僱用幫傭、看護、司機、廚師等供自用服
    務活動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年四月二十九勞資一字第一○○○一二五六七八號公告廢
    止「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
二、現行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行業別,係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予以分。
三、為使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行業別編訂作業一致,茲將第七點後段工作性質以「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頒市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訂有關『家事服務業』、
    『病患家事服務業』、『褓姆業』列舉之各種職業為限。」修訂為以「行政院主
    計處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院授主仁一字第一○○○○○○六六六號函修訂之中華
    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中 S  大類 『其他服務業』/96 中類『未分
    類其他服務業』/964 小類『家事服務業』所列舉之家庭僱用之僱工、洗衣工、
    管家、保母、家教、私人秘書、司機、園丁、護衛等家事人員服務活動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