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將本局核撥補助款之各項收支明細,送交其理、監 事會監督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本局必要時得查核補助款辦理情形,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拒絕提供。 本局得將前項查核結果,彙報職業工會及漁會所屬縣(市)政府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作為年度評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