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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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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
      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
      表等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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