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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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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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得依審查需要,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
      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辦理審查之行政機關,以利後續行政救濟之進行,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明確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屬書面審查後之補充性及裁量性程序,並簡要文字
    ,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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