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得依審查需要,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 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辦理審查之行政機關,以利後續行政救濟之進行,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明確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屬書面審查後之補充性及裁量性程序,並簡要文字 ,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