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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須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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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人員繳回試卷:
 (一) 評審人員評閱完畢或未閱畢交回試卷時,承辦人員均應當面按卷包
      上所載到考卷數點收,絕不可短少。
 (二) 一包試卷已閱畢時,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冊上及試卷包上蓋上「
      閱畢」戳,若未閱畢則在點收後裝回原卷包,並請評審人員於封條
      上簽名。
 (三) 將術科評審名冊、監場紀錄、測驗評分標準表、總表以及術科測驗
      名冊以及協商評審標準書面紀錄表等點收繳回承辦人員。
 (四) 核對術科測驗名冊內之未繳費、及格、缺考、違規欄之登錄。
 (五) 前項之檢查核對工作應在每卷包評審完即行展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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