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8
八、申辦手續:
 (一) 申辦單位自行評估符合本實施要點申辦條件者,應以公函檢附單位
      之證明文件 (影本) 及擬舉辦之分業技能競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於政府會計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二) 經職訓局初步審核同意辦理競賽後,申辦單位應於競賽三十日前,
      具函再向該局申請遴派裁判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