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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
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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