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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獎勵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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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曾依本要點受獎獎勵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
    機構得連續受獎;個人另有優良事蹟者得再予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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