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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撥: 
 (一) 經費購置訓練機具設備預算額度經立法院通過後,由本局發函請各
      機構填列年度補助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表 (如附表六) ,於每年
      七月十五日前循行政體系函報本局核辦。
 (二) 各職業訓練機構依核定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辦理採購,於完成採
      購程序並與廠商簽約後,檢附合約書副本及領據 (敘明撥款帳號) 
      向本局請款。
 (三) 各機構於完成機具設備採購驗收手續後,應即按開標別將支出原始
      憑證 (含採購程序等資料) 、驗收報告與購置設備清單 (如附表七
      ) ,函報本局辦理結銷。但經本局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支出
      憑證留在業訓練機構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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